
攸县新闻网讯【通讯员:刘婧】2019年4月12日清晨,唐某兴驾驶面包车,携带网袋、篮子、镰刀等作案工具,与其在前一天雇请的唐某清、唐某辉、唐某美一起前往位于攸县莲塘坳镇的天鹭湖,在天鹭湖湘润油茶基地旁的灌木丛中,四人相互配合以掏鸟窝的方式抓捕幼鸟。四人在返回途中被当地群众拦截并报警。处警民警现场扣押作案工具面包车1辆、网袋4只、篮子39只、镰刀2把;扣押幼鸟312只,其中活体304只、死体8只。经鉴定,四人捕捉的幼鸟为夜鹭(Nycticorax nycticorax)幼鸟,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。
8月7日,攸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。法庭上,唐某兴、唐某清、唐某辉、唐某美4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经合议庭综合评议,被告人唐某兴、唐某清、唐某辉、唐某美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狩猎野生夜鹭312只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。最终判处被告人唐某兴有期徒刑八个月、被告人唐某清拘役四个月、被告人唐某辉拘役四个月、被告人唐某美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,作案工具五菱牌黄色面包车一辆、四只尼龙网袋、二十六只长方形塑料材质篮子、木质刀柄镰刀二把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此案中的夜鹭属于“三有”动物,即“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”。国家林业局在2000年发布了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,像常见的麻雀、壁虎、蟾蜍、青蛙、野鸡、野兔等都是“三有”动物,总共有1700多种。对于“三有”动物,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,捕捉20只(条)以上就构成犯罪。
责编:皮宇
来源:攸县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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